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标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决策部署,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快捷、高效解决农村低收入人口“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等问题,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实现农村低收入人口帮扶全覆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台定义。“政府救助平台”包含群众端微信小程序及App、政府端政务微信App和数据共享中心三个部分,群众端入口链接到“一部手机办事通”,数据共享中心对接省级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横向纵向联接协同,数据实时比对、信息共享,救助政策及时落地见效。群众端采取群众举手、他人代举和政府托举三种方式便捷申报诉求。政府端多部门联动、主动预警、各级协同、精准施策,高效响应群众救助诉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建救助平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领导机构。在各级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政府救助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开展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发布及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各级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水利、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加强领导,根据救助服务事项,推进平台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应用。
第四条 组建工作专班。各级各部门按要求组建工作专班,明确工作职责,具体抓好“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相关工作。
(一)工作职责。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平台开发建设、接口对接、流程优化、信息安全、运维保障、数据监测、统计分析、培训推广、账号分级分权管理等工作,推动省级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各厅局、各层级管理员自主维护账号信息,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确保工作高效运转。
省级行业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州(市)、县(市、区)行业部门进行办事流程再造并开展工作联动,制定本部门受理事项的业务流程、办结时限,与“政府救助平台”同步实施,同时负责开通、修改、变更、删除本级工作人员账号信息;州(市)行业部门负责本领域救助事项的督促办理,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督办情况;县(市、区)及时开展申请事项的审批办理,全过程跟踪落实,加强对乡镇(街道)经办事项的检查督促。
州(市)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平台的使用培训,申请事项督促办理,信息安全保障,数据监测统计分析等;开通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水利、卫健、医保等七个业务部门管理员账号;按双月分析调度,按年度完成考核评估。
县(市、区)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平台的培训推广使用,按月开展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疑似对象,完成政府托举;开通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水利、卫健、医保等七个业务部门管理员账号;按双月分析调度,对申请事项进行实时监测、适时督办。
乡(镇)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平台的推广使用,及时审核受理申请事项、入户核实等工作。
村(社区)主要负责指导帮扶干部、驻村工作队和村组干部帮助群众通过自己举手或他人代举的方式申请诉求,协助开展申请事项入户调查核实、平台推广使用等工作。
(二)人员配备。各级乡村振兴局及行业部门应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岗人员,可以辅以购买服务等。各级有关行业部门要根据行业工作实际,按照确保“政府救助平台”工作有序开展的要求,安排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辅以购买服务等。
第三章 事项办理
第五条 服务对象。全省在“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方面需要政府救助的农村人口,重点是低收入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口。
第六条 办理主体。“政府救助平台”涉及的教育、民政、人社、住建、水利、卫健、医保等部门按照相关业务政策规定分级办理。平台采用实名制,各级各部门要确定事项办理环节具体办理人员及其权限,及时配置政务微信账号,省、州(市)、县(市、区)各行业部门专职人员负责账号管理。如遇人员变动等需要调整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需调整人员经乡镇(街道)领导审核后报县(市、区)行业部门变更,州(市)、县(市、区)行业部门需调整人员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变更,省级行业部门需调整人员的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变更。
第七条 具体事项。群众围绕“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问题等提出的救助、帮扶申请事项。
第八条 办理流程。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程序办理各类救助服务事项。
第九条 办理办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积极推广使用“政府救助平台”,同时为不方便线上申请的群众提供线下服务;各地要以方便群众为原则,确保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同时畅通。
第四章 运维管理
第十条 运行管理。“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遵循“省建、市管、县运行”原则,覆盖省、州(市)、县(市、区)、乡(镇)、村五级。平台第一落脚点为县(级),针对群众关于“两不愁三保障”诉求自动分流、生成工单(县、乡、村三级根据职责分级办理),省级、州(市)级负责督办。在办理服务事项中产生的中间信息、证明、批文(审核确认结论)等数据信息,与线下办理过程中产生的纸质信息具有同等效力,可打印存档。
第十一条 建立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事项动态管理、业务办理流程规范、数据安全管理与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咨询投诉处理、问题联动处置、监督问效、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确保省“政府救助平台”规范、稳定运行。
第十二条 运行保障。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平台运维管理和运营维护工作,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切实加强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确保上线救助服务事项在省“政府救助平台”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报告备案。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加强对省“政府救助平台”网上发布信息的涉密审核监测。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业务系统功能升级、调整或者变更系统地址等数据接口参数以及其他影响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的重大故障等突发情况,要及时向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和备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网络安全。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编制省“政府救助平台”安全规划,建立安全体系和标准规范,制定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协调处理重大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建立省“政府救助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推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等级保护。省“政府救助平台”运维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实施安全保护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加强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安全,建立并实施数据管控体系,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容灾和安全认证机制,实时监控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情况,定期开展安全测试、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安全防护。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责任人,加强对有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系统安全防护。未通过具有安全测评资质机构安全测评的部门业务系统,不得接入省“政府救助平台”。
第十七条 数据备份。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制定省“政府救助平台”灾难备份分类分级评价和管理制度。省“政府救助平台”运维主体应当按照前者规定的管理制度,对数据和应用进行备份保护。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省“政府救助平台”运维主体应当制定平台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降低损害程度,防止事故扩大,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省“政府救助平台”运维主体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岗位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重要岗位人员安全责任和要求,并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群众参与。群众应本着“诚信、真实、准确、全面”原则认真填报个人及家庭有关信息和救助事项,并按照规定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的调查核实等工作。若认为省“政府救助平台”共享的数据存在错误、遗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经调查核实后交办责任主体处置,并及时告知处置结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日常监督。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办理事项进行日常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受理催办。针对各个申请事项业务办理节点,设置延时提醒功能,对即将超过各部门规定的办结时限的,系统及时提醒,州(市)、县(市)相关行业部门及时发出督办要求。
第二十二条 超时督办。申请事项在当前节点超过处理时限时,省“政府救助平台”自动记录为超时,上级部门可适时查看下级部门处理情况,及时进行人工督办。省级“两不愁三保障”主责部门根据救助服务事项及时提醒各级办理部门,同级乡村振兴部门进行跟踪,对救助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最长超过10天仍未办结的服务事项,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进行督办,州(市),县(市、区)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超时督办时限、明确超时督办方式。
第二十三条 评估考核。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推进落实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各级年度落实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评估考核内容,对巩固拓展脱贫成果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 部门考核。“政府救助平台”组织保障、运行管理、工作成效等纳入各级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内容。采取按月督办和适时督办相结合的方式,将“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各级督办范围。对超时事项、重大事项、领导交办事项等,由上级部门及时发起督办,下级部门收到督办通知后,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要求进行办理,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评价。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网上服务能力、共享程度、数据质量和救助成效等方面,对省“政府救助平台”工作不定期开展调查评估,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六条 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省“政府救助平台”运行的行为,或者非法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数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处分行为。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省“政府救助平台”运维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数据采集原则和要求采集数据的;
(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要求的;
(四)其他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和确保信息数据安全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制定本层级或部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巩固脱贫攻坚推进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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